第五条 各级税改办的负责人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部署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各级税改办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改机关反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情况等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票据、证卡等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漫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捏造事实,无理取闹,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构成犯罪的信访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多人反映相似或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由税改办承办,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分析信访动态,编写信访通报,部署信访工作任务,及时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受理、办理农村税费改革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五)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办理或协助办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七)向下级税改办交办和督促催办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