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
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2月2日 财综[2004]9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已被取消,并改为告知性备案,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宜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