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第二十一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十二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及电话
1、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010-84095551-7505,7503,7502,7500
2、北京市商务局 010-65236688-2199,65248768-804
3、天津商务委 022-23025222
4、河北省商务厅 0311-7909857
5、山西省商务厅 0351-4063136
6、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0471-6496799,6496798
7、辽宁省外经贸厅 0411-82633791
8、吉林省商务厅 0431-56661405
9、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0431-2716316
10、黑龙江省商务厅 0451-82631308
11、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021-62752298
12、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025-57710073
13、南京市外经贸局 025-84405075
14、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0571-87706055
15、安徽省商务厅 0551-2831263
16、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0591-87842779
17、江西省外经贸厅 0791-6246255,6246299
18、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0531-6163562
19、河南省商务厅 0371-3576231
20、湖北省商务厅 027-85774214
21、湖南省商务厅 0731-2295139
2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020-38819867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0771-210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