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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七条 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播影视行业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完成全国广播影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组织培训省级以上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九条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十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影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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