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狠抓倒卖陈化粮案件的处理,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 企业所买陈化粮只限用于酒精生产与饲料再加工,不得随意扩大陈化粮使用范围,严禁转手倒卖或转让陈化粮,严禁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严禁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对以经营饲料米为名倒卖、转让陈化粮的,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对于倒卖陈化粮的,要依法没收非法倒卖的陈化粮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直至查清最终流向,坚决制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制度,建立完善陈化粮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和查处的陈化粮案件,必须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进行备案。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粮食、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陈化粮市场交易秩序。
六、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主动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改正自身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鉴于陈化粮市场管理政策性很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新闻采访的纪律。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态度坚决,措施果断,行动迅速,工作扎实,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最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工商市字[2004]22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附件: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
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工商市[2004]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