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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02 年内完成项目数: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某类环境咨询服务的项目数。
  03 年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咨询服务某类项目所获得的收入。
  04 年利润总额:反映填报单位在某类环境咨询服务活动中的年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指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5 年对外服务合同额:指填报单位年内承接境外某类环境咨询服务项目的合同额。
  (5)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情况([2004]环产基4-5表)
  0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项目类别代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划分。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类别代码”填列。
  03 运营项目名称、规模:即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的名称及其规模。项目规模指日处理污染物的量,废气以标准立方米计;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吨计。
  04 运营方式代码:包括投资承包、服务运营承包、技术指导承包和设备维护等。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方式代码”填列。
  投资承包:即由运营方投资兴建,并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及管理服务。
  服务运营承包:运营方为非投资方,工程建成后,根据合同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
  技术指导承包: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技术指导工作。
  设备维护: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的设备维护工作。
  05 运营与管理合同总额:指年内用于维持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合同总额。新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列入“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2004]环产基4-2表)内,本表不作重复统计。
  06 政府拨款:指年内用于维持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经费总额中,由地方政府划拨(包括地方财政划拨的排污费)的款额。
  07 企业支付:指由污染排放单位等企业支付某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资金额度。
  08 其它来源:指填报单位年内从政府拨款、企业支付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维持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资金。如BOT方式。
  09 年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获得的收入总额。
  10 年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获得的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6)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情况([2004]环产基4-6表)
  01 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设备贸易、服务贸易及环境投融资服务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合同数: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保护设备或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的合同数。
  03 进口合同额
  04 出口合同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保护设备或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合同总额。
  05 主要进出口国别
  06 主要进出口国别代码:指接受填报单位环境保护设备或服务贸易的国家名称。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07 投融资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相关项目的投融资总额。
  08 其中国内项目投资总额:指环境相关投融资总额中用于国内项目的投资额。
  09 其中国外项目投资总额:指环境相关投融资总额中用于国外项目的投资额。
  10 其中引进外资总额:指项目投资中国外相关机构单位的投资额。
  六、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5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洁净产品生产单位主要洁净产品的生产及经销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洁净产品的生产单位。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洁净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洁净产品(CleanProduct):是指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新产品的生产、消费及使用后的回收与再利用)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通常所指的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这类产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又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的环境功能。
  本次调查统计内容包括9类产品:有机食品及其他有机产品、低毒低害产品、低排放产品、低噪声产品、可生物降解产品、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及其他。
  其中:有机食品、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均限指通过经国家批准或授权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
  低毒低害产品、低排放类产品、低噪声产品、可生物降解产品系指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中的发泡塑料替代品、氯氟烃替代产品(不包括整机产品,只填报替代部分数据)、无磷洗涤剂等产品。
  1、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有机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茶叶、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是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
  有机食品与其他优质食品的显著差别是,其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1)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2)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3)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4)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有机食品以外的其它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暂不列入本次调查统计范畴。
  2、其他有机产品:本次调查包括有机中草药材、有机化妆品、有机棉、有机纺织品及其他有机产品。
  3、低毒低害产品:包括低毒油漆、低毒涂料、低毒粘合剂、石棉替代品、无汞、镉、铅的电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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