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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预评价报告中必须对硫化氢、放射性危害做出风险评价,并充分考虑噪音、化学危险品、高温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当针对深海石油作业的特点,提出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二)职业病危害及其事故的防范原则、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操作程序和人员培训;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督和检测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海卫办监督管理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防治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报卫生部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家职业卫生立法及标准体系;
  (二)负责对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深海石油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初步审查,经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
  (四)负责接受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组织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及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卫生部报告;
  (七)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海卫办可设立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每季度向海卫办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当所在辖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卫办报告,协助海卫办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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