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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海洋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海洋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现将《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
  本办法所称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作业。
  第四条 卫生部是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设立海洋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卫办)。
  第五条 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深海石油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第七条 对上游建设项目,在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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