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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二: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地铁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本单位或者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地铁运营公司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联络员,报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国地铁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建设部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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