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对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按照违反《
广告法》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告中未标明或者未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违反《
广告法》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
电信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利用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提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信息的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依据《
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中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固定网和移动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的语音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含声讯、短信息、彩信、彩铃、WAP等。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127号)停止执行。各地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并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