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这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按本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申请再次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围绕核安全相关标准、法规、技术的发展,适应核安全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