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课题的中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调研工作。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派员参加各课题组组织的课题论证会,也可以是听取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
第七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八条 承担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3万字,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提要。
第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并可以延长半年。对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审批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的调研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一条 每个课题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当年5月底,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启动经费,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合格的,再拨付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课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