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2005年1月13日)
为了拓广调研工作渠道,合理配置调研工作社会资源,根据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规则。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应当属于公布的选题题目。但理由充分,经特别批准后,也可以申请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审批。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从中国法院网下载)一式两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办理课题的申请事宜,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条件:
(一)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
(二)申请人的职务为正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三)同意遵守本招标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课题申请被批准的,于当年4月底前由研究室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