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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七、各高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应认真进行清理,避免形成经济损失。
  八、加强对校内二级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各高校内设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在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一级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一级财务机构也应督促和帮助各二级财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管理,准确反映。校级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必须全额上缴学校一级财务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在二级财务。严禁各级财务机构设置“账外账”,严禁校内各单位设立“小金库”。
  各校应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字[2000]12号)的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九、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修购等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按项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其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十、重视资金安全管理的内部审计。各校应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将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并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仅要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予以反映,而且要在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重要的审计评价内容。
  十一、建立重要事项、大额资金流动申报制度。各高校必须将各级审计、财政、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对本校实施审计、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各高校的对外投资、借出款、暂付款、银行贷款等大额资金流动应实行报告制度。与此相应,教育部将建立直属高校大额资金流动的动态监控系统,有关工作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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