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持基金收入增长势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局出发,落实好几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按比例记账的规定,规范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征缴潜力较大的地区,要在提高实际月人均征缴额上下功夫,努力增加基金收入。继续搞好欠费清理回收工作,制定清欠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2005年,全国失业保险费收入不少于280亿元,基金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两位数。尚未实现设区的市基金全市统筹的地区,要积极探索落实相关规定的途径,明确市和区(县)的责任,理顺关系,在所辖区域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增强基金统筹调度能力。
(四)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确保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树立服务于改革大局的意识,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发放和提供其他待遇的工作。对各地的做法进行认真梳理,国家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照章落实,由地方决定的要规范完善。重点抓好并轨、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卫生、文化等行业改革措施的实施,按规定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加强资金筹措与调度,对因并轨集中等造成基金不敷使用的,要采取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从银行贷款等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坚决杜绝拖欠失业保险金或降低发放标准的现象。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认真做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落实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保留原有缴费时间的政策。妥善处理单位成建制转移、在职职工流动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保护职工利益。加强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制定并实施失业调控方案,促进就业局势稳定
(六)制定失业调控方案,把握应对失业风险的主动权。推动各地普遍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启动并做好相应工作,防止失业过于集中和失业率急剧攀升。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近期在企业关闭破产、改组改制、经济性裁员和完成并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过快增加的问题,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化解风险,实现失业率控制目标。同时,创造条件,在一些城市开展失业预测预警工作,进一步取得失业调控的主动权。各省和自治区要确定2-3个重点城市,部里也将联系部分城市,加强对城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