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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78号 2004年9月22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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