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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税收返还政策,核减所得税返还数额。
  五、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六、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中央企业商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继续进行。铁道部与各地人民政府应共同遵守已签署的协议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八、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顺利完成移交工作。财政部、国资委要会同教育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劳动保障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强对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做好移交机构的交接工作。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分别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逐省(区、市)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省(区、市)、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附件: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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