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5年2月1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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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种类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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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林×许准[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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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不准[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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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林×许受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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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林×许不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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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林×许补[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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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林×许延[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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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 林×许时[ ] 号┃
┃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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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中“×”为各承办单位简称(参照局办公室有关规定);
2、各承办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文书按照不同文书类型分别编写序号;
3、[ ]内填写年度全称,如“2005”;
4、编号按顺序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