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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办策发[2005]8号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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