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冠名、着装广告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支持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拓宽体育竞赛资金筹集渠道,规范管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冠名、着装广告等行为,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单项秩序册上可加注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参加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成绩册上不加注赞助单位名称。组委会审核批准冠名单位名称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9日(暨决赛报名截止时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代表团团服上不能出现广告标识。
三、运动队(员)领奖服上除标明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单位名称(或简称)外,不能出现广告标识。领奖服上衣和裤子本身的商标各不得超过一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
四、各运动队(员)比赛服的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五、运动会各项目比赛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杯”***(运动项目)比赛,赞助单位名称(引号内名称)字节不限;但运动会总名称“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
六、运动会各单项秩序册、单项成绩册、总秩序册、总成绩册上可以有广告插页,但不得超过4页;广告插页必须插在所有内容的最后面;封面(单项比赛冠赞助单位名称除外)、封底不得有广告字样;封二、封三可以出现广告字样。
七、各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八、开(闭)幕式时,各代表团队伍中一律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行为。
九、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广告行为的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