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文市函[2005]130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请示》(中国电信[2003]405号)、《关于再次申请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614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公司已符合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