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持有者不需填写转让方名称和地址一栏;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持有者不需填写证书是否转让及受让方的名称和地址两栏。证书如果多次转让的,应一并填写受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
(五)调查表中关于产品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要求等是否相符的判断依据是:《
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20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等一系列关于保健食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以及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
(六)所有报送的文字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印章或骑缝章。电子版材料须经防病毒处理后上报。
填表工作意义重大,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督促落实,按时上报。同时结合填表人填写的对保健食品清理整顿换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本部门对保健食品清理整顿换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并报送我司。填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我司反馈。
联系人:药品注册司保健食品处郭海峰
电话:010-68313344转1118,传真:010-88374394
EMAIL:bjspzd@zybh.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1000810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文本文件格式)(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健食品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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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单 位 名 称 │ ┃
┃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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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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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 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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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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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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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产品名称 │ ┃
┃注册│ │ ┃
┃审批│ │ ┃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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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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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证书 │正本口;副本口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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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健功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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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原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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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书以下项目是否变更 │ 变更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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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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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名称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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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地址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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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效成分及含量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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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健功能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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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宜人群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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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宜人群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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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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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格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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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质期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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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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