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2.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实行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提交本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本机构组织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4.用于资助赴境外培训的资金来源证明;
5.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6.拟开展赴境外培训的境外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