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
《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5]71号)
为做好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根据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将《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损失在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如何填列的问题
(一)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的填列
国资委确认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对于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负债)净损失中确认核减未分配利润部分,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可直接在49行“其他调整因素”上年实际数中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预计资产损失的填列
对于国资委确认的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预计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于2004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同时对2003年当年形成的预计损失应当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数,对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预计损失应当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47行“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实际数;对拟于2005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预计资产损失在2004年暂不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于国资委同意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相关科目的年初数,同时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上年实际数,其中:用盈余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可直接在48行“盈余公积补亏”上年实际数中反映;用资本公积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可直接在49行“其他调整因素”上年实际数中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和说明。
二、关于企财04表中“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和企财05表中“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如何填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