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公告第446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失效]

  办事条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5.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虫)种,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的菌种
  3.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不受菌(虫)种型别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