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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中国气象局令
(第9号)


  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秦大河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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