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4]11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期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段修改为:“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第(五)项修改为:“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三、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
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