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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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