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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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