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5]1号 2005年1月18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提高信托业的透明度,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将逐步进行,首批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附后)从2005年开始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信息披露。请各有关银监局督促首批披露的公司按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必须从2005年起按《暂行办法》要求编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银监会或直接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且最迟应于2008年披露其2007年度的信息,具体工作进度,由当地银监局确定。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编制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时,对信托财产的比较式会计报表暂时使用《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待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正式颁布后,从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开始,改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除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信息外,信托投资公司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其他报刊进行披露。
  四、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本文转发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投资公司,督促信托投资公司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监督其信息披露事务,并对披露不全、披露不实等行为按有关法规及时处罚。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附件:1.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2.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
  3.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