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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460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川环〔2004〕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GB14470.2-93)适用于兵器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院是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亚铁氰化钠的化工企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GB14470.2-93)没有依据。
  二、国家正在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以突出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针对性和技术可行性。按行业特征制订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逐步取代综合排放标准。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研究,在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制订实施前,仍应执行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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