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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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