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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定点保险公司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
  四、定点保险程序
  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可在上述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一家投保,并电话通知其承保服务专员上门办理承保手续。投保时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定点保险公司可拒绝提供各项优惠。各单位可自行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也可报采购中心确认后由采购中心向定点保险公司出具证明。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可汇总本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名单,统一开具证明提交定点保险公司。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本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合同》中的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保险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五、权益保护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招标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违规处理
  定点保险公司和各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采购中心将上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收取保费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向采购中心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保险公司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保险公司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上公告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价格优惠和理赔服务等信息。如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此外,为便于各单位了解投保、理赔的具体流程,我们印制了《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服务手册》,投保车辆每车一册,各单位可在投保时按投保车辆数从定点保险公司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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