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4]20号)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200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暂限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京外单位车辆保险如何执行另行通知。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各单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之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将严格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各单位投保的险种,定点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由定点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并经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后,可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各单位43%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5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各单位70.3%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29.7%。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之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将严格按照《条例》执行,不享受统一优惠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