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为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进行采购的,应事先与采购中心协商。
六、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在处理完成后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或采购中心反映。
1、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收到各采购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4、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有关部门将对文件转发情况及协议供货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010-6855226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010-83084965、66、67、68、69,83084955,83084964(传真)。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