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要求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单位权益,各采购单位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的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四)付款方式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四、中标产品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各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一般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随时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各单位注意上网查询。
为确保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产品技术指标真实准确,采购中心将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及技术指标测试工作,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产品。
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传真电话010-83084964/67)。发生上述情况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五、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