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包括京内京外)应按照国管局和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的规定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目、品牌、型号、折扣或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详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并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授权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二)采购合同
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季度汇总报送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合同全面实行电子系统管理的方式,即由原来的协议供货商下载格式合同后手工填写的方式,改为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经签署、盖章后生效)。电子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电子合同系统开始执行后,协议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四联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