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实施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各采购单位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1路及2路CPU)、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复印纸,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价格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选择部分采购单位试行网上公开竞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批量采购价格,各京外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多家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各在京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将采购需求计划报送采购中心进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