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有关培训;
(九)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及回避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按照1:1的比例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应当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专业替补。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
(二)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评标专家个人评标工作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评标专家个人工作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被抽取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1次,或因各种原因3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义务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