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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本条第(四)款的年龄限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建设管理、水文、规划、勘测、水工建筑、工程地质及基础处理、机电设备制造及安装、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工程造价(经济)、工民建、通信、自动化、物资管理、水土保持、环保、移民和其它等17个专业。
  评标专家由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产生,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附单位证明材料。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行业知名专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申请。
  第八条 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评标专家组织培训,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评标时,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2、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评标专家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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