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调办建管[2004]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程序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按规定程序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招标人可另选评标专家。
第二章 入库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评标专家的产生
第六条 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水利水电专业等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含工程经济)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