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委办法[2004]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本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委管各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委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该章共七枚,按业务司局分工,专用章中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7,其使用范围、印章式样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1.国防科工委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范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