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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监会区域监管局职责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监会区域监管局职责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的职责,保证电力监管系统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和中编办《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有关规定,电监会授权区域电监局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
  根据电监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辖区内适用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定后实施。
  二、电力市场监管
  (一)参与制定和实施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二)监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情况;审核电力市场进入资格,监管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无歧视、公平开放情况;监控发电企业市场份额情况,监管电力企业操纵市场行为。
  (三)监督检查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监管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行为;监督检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实施情况。
  (五)处理电力市场中电力企业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纠纷。
  三、电力业务监管
  (一)审核、颁发和管理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二)监管输配电业务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三)监督检查调度机构“三公”调度行为和电力调度信息披露。
  (四)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情况;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执行情况。
  (六)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区域电力发展规划。
  四、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组织新建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对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有关安全生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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