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4]278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是指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且拥有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用户资源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或单位。
第三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对用户遵循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可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建议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近三年来服务成本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