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当保守国家和投资建设项目的秘密。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具备的相应能力如下:
(一)策划投资建设项目,参与投资机会研究。
(二)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对投资决策提出建议。
(三)参与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设项目融资方案。
(四)制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依法制定合同文本和签订合同。
(六)进行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工期和投资管理及控制,实现投资建设项目预期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环保目标。
(七)组织生产运营准备工作和制定相关员工培训方案。
(八)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生产运营的相关工作。
(九)进行投资建设项目总结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及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申请参加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在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首次考试定于2006年举行。
第三条 考试设置《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4个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