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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中国投资协会确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命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与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8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硕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5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3年。
  (五)取得非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中国投资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在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中国投资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第四章 义务与能力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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