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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四)信令点编码;
  (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第五条 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110匪警电话;
  (二)119火灾报警电话;
  (三)120急救服务电话;
  (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第六条 根据分配管理权限,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码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自取得用户码号资源之日起,第一年内可以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二年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缴纳,第三年开始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 调整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配置、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提出意见,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分配管理权限,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新启用的或者重新启用的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拍卖。
  第九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
  第十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码号资源占用费后的当日内将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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