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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商品编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应填报9001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
  七、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相应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略)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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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厂商名称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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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国OTS一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46%       ┃
┃   │LL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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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美国公司              │46%       ┃
┠───┼────────────────────┼────────┨
┃   │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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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       ┃
┠───┼────────────────────┼────────┨
┃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13%       ┃
┃   │CO.,LTD)               │        ┃
┠───┼────────────────────┼────────┨
┃   │其他韩国公司              │46%       ┃
┠───┼────────────────────┼────────┨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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