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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以及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美国康宁公司的G652系列的单模光纤已缴纳保证金的,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有关单位可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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