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7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调整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1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07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
┃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单位│海关监管┃
┃  │      │                    │  │条件  ┃
┠──┼──────┼────────────────────┼──┼────┨
┃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
┠──┼──────┼────────────────────┼──┼────┨
┃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
┠──┼──────┼────────────────────┼──┼────┨
┃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千克│  A/  ┃
┠──┼──────┼────────────────────┼──┼────┨
┃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千克│  A/  ┃
┃  │      │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
┃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 │千克│  A/  ┃
┃  │      │(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